Monday, November 8, 2010

第三房贷顶限70%,未必是第三间房子


房贷70%顶限疑云开始明朗化了,至少已经确定这项政策只实行于第三份房贷。也就是说,如果你之前曾经买过两间房子,其中一间已缴清贷款或者已经脱手卖给别人,接下来买的房子算是属于第二个房贷,所以还不受70%顶限的限制。当然,一切还得依照各家银行的放贷审核条件为准。

今天在南洋商报里读到一则新闻,提及一些有待Bank Negara厘清的相关问题:
  1. 对于这项新措施,Bank Negara何时才会宣布更加详细的指南?
  2. Bank Negara宣布此政策时,曾表明即时生效。所谓的“即时”,是指签订Sale and Purchase agreementLoan agreement,还是相关合约打上印花的日子?
  3. 在即将宣布的指南中,会否考虑到正在申办着第三间屋子及贷款者的处境?
  4. 假设一个人之前买过两间屋子,但都已经转售,现在要买第三间屋子,房贷会否受到限制?
  5. 联名贷款及联名购屋的情况又应该如何?
  6. 为了提高竞争能力,银行是否有权利发放超过70%的贷款给第三个份房贷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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